第二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的一户一宅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架空层层高超过二百二十厘米的按一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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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