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一户一宅自建房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米。架空层层高超过二百二十厘米的按一层计算。— 9 —— 9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