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甸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餐饮、刷车、洗浴等行业的业户,必须有相应的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净化设施等。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厕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