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居民住宅小区内的餐饮、刷车、洗浴等行业的业户,必须有相应的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净化设施等。

县城主要街道两侧及其他人流集聚场所,应当建设标准化水冲公厕及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