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城内单位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清雪责任区及时清除积雪,并运送到指定的堆放场地。

县城人行道的积雪,由所在单位、商户负责清除,并按指定地点进行堆放或清运。

地方法规 ·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