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