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