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