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文明行为的状况和工作目标,定期制定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清单,经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委员会同意后,公布实施。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文明程度指数测评体系,定期开展测评,公布测评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