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年满十八周岁的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考生户籍所在地宗教团体推荐和县(市、区)、设区的市、自治州宗教事务部门同意,通过考试,并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择优录取。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