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审批核定的招生对象、范围、学制和规模进行招生。

宗教院校应当在招生前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经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宗教院校招生,应当由年满十八周岁的信教公民自愿报名,经考生户籍所在地宗教团体推荐和县(市、区)、设区的市、自治州宗教事务部门同意,通过考试,并征求省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择优录取。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