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办学措施;(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育培养;(三)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四)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