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宗教院校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办学措施;

(二)加强对在校学生教育培养;

(三)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宗教团体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和学术研究;

(四)维护正常的办学秩序,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