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省宗教团体设立的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征得该宗教团体同意后,向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宗教院校到所在地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