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河道保护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二)不得将河道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三)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修复河道生态;(四)按照夜间停歇制度,严格在规定时间段内采砂;(五)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