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采(运)砂机具不得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运)砂机具不得在可采区滞留。

采(运)砂机具在禁采期应当集中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