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对辅警实行层级化管理,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定、晋升或者降低辅警层级。辅警层级由高至低依次设置为一级至七级。辅警层级应当与薪酬待遇挂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