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地辅警的管理监督。上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将辅警纳入公安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建立人民警察和辅警党建、队建一体化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