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等危险区域,严格控制切坡建房。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房:
(一)永久基本农田区域;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河道管理范围;
(四)公路、铁路两侧和机场四周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区域。
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妨碍国防设施及铁路、公路、机场、电力、通信、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