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三)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四)原有住房出租、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原有住房被征收已得到安置补偿的;

(六)申请建房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