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民申请住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四)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等,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五)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