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革命旧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革命旧址保护工作,指导村民、居民按照保护的要求合理使用革命旧址。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有关保护革命旧址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