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承担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革命旧址保护相关制度。
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烈士纪念设施有关方面的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历史建筑有关方面的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旅游、应急管理、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