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在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进行相关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革命旧址安全的物品;
(三)设置与革命旧址环境氛围不相适应的娱乐、商业等设施或从事相关活动;
(四)刻划、涂污、损坏革命旧址;
(五)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旧址保护标志;
(六)损坏革命旧址保护设施;
(七)翻爬、骑坐等亵渎、损害革命旧址形象的行为;
(八)其他可能影响革命旧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