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破坏景观、植被和改变地形地貌的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相关工程建设的,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革命旧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属于第四类革命旧址的,应当事先征求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革命旧址的安全。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