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在革命旧址及其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污染革命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或者进行相关活动;

(二)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及革命旧址安全的物品;

(三)设置与革命旧址环境氛围不相适应的娱乐、商业等设施或从事相关活动;

(四)刻划、涂污、损坏革命旧址;

(五)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革命旧址保护标志;

(六)损坏革命旧址保护设施;

(七)翻爬、骑坐等亵渎、损害革命旧址形象的行为;

(八)其他可能影响革命旧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