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文化、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同科研单位和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与革命旧址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及相关革命史料的收集、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发掘、展示革命旧址的历史、艺术、文化价值和思想内涵,发挥其社会教育功能。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革命旧址有关的学习宣传、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