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促进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促进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