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垛田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持垛田水系畅通,不得破坏垛田风貌。

垛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等应当与垛田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