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垛田一般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土、挖塘损毁垛田;

(二)擅自平垛、填堵、围圈垛田水域,破坏垛田水系;

(三)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垛田重点保护区内,除禁止前款所列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投饵式水产养殖;

(三)擅自架设杆线等设施,破坏垛田风貌。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