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垛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在垛田保护区内,实施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等活动,应当符合垛田保护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能源、水利设施等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垛田重点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垛田的建设方案和施工工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