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垛田保护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保持垛田水系畅通,不得破坏垛田风貌。

垛田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布局、外观设计和色彩等应当与垛田风貌相协调。

Local Regulations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