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垛田的土地承包方或者经营权人应当做好垛田日常养护,保持垛田高度和形状。

鼓励采用罱泥、扒苲、布水草等传统方式,进行垛田耕种和日常养护。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