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的;(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四)对执法人员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