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