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继续行使已经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行政强制权的;
(二)拒不履行部门监管责任的;
(三)拒绝或者拖延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的;
(四)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出具专业认定意见的;
(五)应当移送而不移送、不应当移送而移送,或者推诿、拖延办理移送案件的;
(六)其他不履行职责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