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破坏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装备的;
(三)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办公秩序,致使执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对执法人员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