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临时占用河道的,必须按批准范围、方式、期限和安全要求作业,并应保护好河道工程设置和周围景观。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需回填的按要求回填,并报河道主管部门验收。按防洪或其他要求需终止作业时,作业单位和个人接到原批准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撤出。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