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
(二)爆破、钻探、考古发掘、开采地下资源、修建上下堤坡道;
(三)筑坝、挖井(坑)、挖筑鱼塘、修建游泳场、设置浮船和娱乐设施;
(四)设置浮桥、栈桥、锚地、渡口和渡船;
(五)设置作业机械设备、建筑设施、广告牌、堆放物料、摆摊设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报批的相关活动。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