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损坏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护栏、戗台、里程桩、界桩、标识牌及通讯、照明、河道水文监测等工程和管理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