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损坏河道堤防、护岸、涵闸、护栏、戗台、里程桩、界桩、标识牌及通讯、照明、河道水文监测等工程和管理设施。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