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在道路上未按照规定高度架设横跨道路设施或者设置物体,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