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在道路上未按照规定高度架设横跨道路设施或者设置物体,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