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设计泊位数每一泊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上使用地桩、地锁、锥筒等物体妨碍车辆停放和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