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查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