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根据交通规划,科学合理设计,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通行安全。有关部门在审批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道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