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平安天津建设和文明城区创建等活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考评、测评内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