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共同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监督考核,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平安天津建设和文明城区创建等活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关情况纳入考评、测评内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