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列入道路建设项目概算。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道路投入使用前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