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在公共交通方面,重点治理下列影响公共交通的不文明行为:

(一)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在盲道、人行通道等非车辆停放场地停放车辆;

(三)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逆行、随意横穿机动车道;

(四)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

(五)违规使用远光灯。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