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