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