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扬尘污染应急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扬尘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或者大气污染达到应急预案规定的条件时,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

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