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与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监控,并和有关部门实施信息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建设工地扬尘在线监控管理平台,加强对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的监控,并将工地扬尘在线监控数据接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监测发现的超标情况及时响应,协调处置。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